2026年2月2日,张某驾驶宁A6****号轿车,沿灵武市西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,该车右前部与沿西昌街由南向北行驶、王某某驾驶的宁A1****号轿车左前部发生刮撞,导致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经认定,驾驶员张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“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: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,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。”负主要责任。驾驶员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“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”负次要责任。(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)